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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5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豪庭*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E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环镇西路**广场对开处时,看见有现场执勤民警设卡查车后弃车逃跑,后被现场执勤民警抓获后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执勤民警对曾某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后带其至乐从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进行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4.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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