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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强奸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曾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大松石***号附近为中国移动拉网线过程中见过郑某某,就有要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2020年2、3月间,被告人曾某某跟踪郑某某,知道郑某某在凌晨0时至1时会独自骑电动车回大松石***号的出租房,逐于2020年3月26日晚骑摩托车到港南区城区,至3月27日0时许,遇见郑某某骑电动车回到大松石路口,被告人曾某某便跟踪郑某某至离大松石路***号二三十米处,停车步行尾随过去,趁郑某某关门之际冲进***号出租房,谎称自己是上六楼的。后被告人曾某某从六楼往下看,发现郑某某住在三楼,并进了三楼楼道卫生间洗澡,被告人曾某某便下到三楼从卫生间门上的窗户用手机偷拍郑某某洗澡的视频,被郑某某发现,郑某某用身体顶住门,被告人曾某某害怕对方报警,并想进卫生间强奸郑某某,接着推卫生间的门,因无法推开,欲离开,被闻讯出来的房东、租客和及时赶来的郑某某的表哥姚某亮拦住,后被公安干警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行推门进卫生间的方法企图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曾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7月8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 换押证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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