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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大道商住楼**栋**房。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9年因犯抢夺罪被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因犯抢夺罪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即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2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戴上口罩自驾一辆雅酷牌小汽车(作案时套牌车牌号:粤Q40****,原车牌号:粤QFZ***)窜至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委会**村附近物色作案时,发现**村**巷**号屋内没有动静,于是从身上拿出工具撬开大门锁进入屋内,然后上到三楼撬开事主刘某某的房间,从衣柜抽屉里偷走2700元现金。曾某某盗得财物后从楼梯走下去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事主刘某某的姨甥谢某某撞见,谢某某上前想拦住曾某某时,曾某某即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弹簧刀刺向谢某某,谢某某害怕被刺伤而转身跑开,并大声喊捉贼,曾某某趁机逃离现场。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有入室盗窃进而转化为抢劫的行为,经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仍未查清曾某某入室盗窃事实。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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