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雁霏,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地址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购进货(无购进货物发票),取得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查发现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物资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购进货(无购进货物发票),却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7101883.19元,税额1207320.13元,税价合计8309203.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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