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出生地:****县,户籍所在地:*****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市***路**大厦****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的事实,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同担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为向**银行**分行营业部、***市****银行、***银行申请贷款,均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得三家银行分别向****公司发放申请贷款共计18笔合计5380万元。曾某某、李某某将所得贷款未用于贷款申请用途,实际大部分被曾某某经营的***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案发时,*******银行的500万元贷款和***银行的360万元贷款因均未到期尚未归还。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库尔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安排自己的妻子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参与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财务收支审核。2016年3月4日,曾某某伙同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按协议本应属于**公司的**大厦一层3号门面房、二层1号门面房、三层1号门面房通过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到其个人名下。经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大厦一层3号门面房、二层1号门面房、三层1号门面房2016年3月4日市场价格合计为2154.1588万元。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尔勒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明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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