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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组织卖淫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海清某某(小名海清某甲,绰号木,男,1969年**月**日1969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9********36220219690123611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巷镇**村**组**号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范桥村老洲上组049号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楼街道**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城北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某{$甲}舒天海,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海清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曾海清某某以**金太阳休闲岛经理身份招聘了李某甲李琴艳、黄某某黄燕飞、陈某某陈晓菊、赵某某赵晓英、李某乙李海群、“大欢欢某某”等人,以保健师身份为掩饰,以保健按摩为名,将卖淫女纠集在**金太阳休闲中心从事卖淫,非法获利六万余元。2020年1月14日晚,何某某何勇前来金太阳进行嫖娼,在曾海清某某的安排下,何某某何勇同卖淫女李某甲李琴艳在五楼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承诺书;2.书证: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何勇、李某甲李琴艳、赵某某赵晓英、陈某某陈晓菊、黄某某黄燕飞、李某乙李海群、柳某某柳汝秀、曾某甲曾建国、曾某乙曾建红、叶某某叶海兵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海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电子数据恢复;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卷;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移动硬盘一张、抓获视频、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海清某某为谋取利益,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在**金太阳五楼包房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6月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散页六张、移动硬盘一个,光碟五张。

3.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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