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群众,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4月29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底至3月初,李某甲(已判刑)、伍某某(已判刑)在湖南省冷水江市租赁房屋,购买电脑、手机、微信、QQ、银行卡、手机卡、中融亚投虚拟投资平台等物品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李某甲、伍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四人充当业务员开始实施电信诈骗,共计诈骗人民币527700元。期间,曾某某使用昵称“渣渣辉”的微信号诱骗被害人马某某在该平台内进行投资,并将马某某拉入“中融亚投,团队主推”的诈骗微信群,李某甲、伍某某使用昵称“海纳百川”的微信号在群内进行虚假宣传,李某甲忠使用昵称“小益”的微信号在群内当托,谎称其在该平台投资具有收益高、风险低、提现快、长期稳定等特点,诱骗马某某在平台内投资,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76700元。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书证;
1. 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
1.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同案犯李某甲、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岳蕊
2020年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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