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3********,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3********,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55********,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4********,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6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村根据群众举报,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查处一翻摊赌场,现场抓获涉赌违法人员13人,扣押赌具粉红色纽扣、长棍、茶杯、L字形直尺等物品。经查,该处赌场于2020年初开始形成,长期由庄家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翻摊赌博。
1、2020年初,曾某丙(另案处理)、曾某丙(另案处理)、张某某和两名鳌头镇男子五名庄家(每人占股份20%)组织了十几名参赌人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以10至500元不等的赌注,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
2、2020年3月20日下午及晚上,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三名庄家(曾某甲占股份50%,曾某乙占股份30%,张某某占股份20%)组织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等十几名参赌人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以10至500元不等的赌注,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
3、2020年3月21日下午及晚上,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三名庄家(曾某甲占股份50%,曾某乙占股份30%,张某某占股份20%)组织了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等十几名参赌人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以10至500元不等的赌注,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
4、2020年3月22日下午,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三名庄家(曾某甲占股份50%,曾某乙占股份30%,张某某占股份20%)组织了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等十几名参赌人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以10至500元不等的赌注,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
5、2020年3月23日下午,曾某甲、梁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三名庄家(陈某某占股份60%,曾某甲占股份40%)组织了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等二十几名参赌人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以10至500元不等的赌注,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
6、2020年3月24日下午,曾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另案处理)组织了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二十几名参赌人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以10至500元不等的赌注,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五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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