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湘乡市月山镇**口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48********,汉族,小学文化,湘乡市农商银行退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在担任月山镇原水口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原水口村村主任张某某等人采取虚报项目或虚增项目成本套取资金、截留资金的方式,将21万财政资金私分,曾某甲分得4万元。被告人曾某乙在征得弟弟曾某甲和张某某同意后,为谋私利打着为水口村争取资金的幌子,以补偿原来自己修路款为由,将争取的13万元修路资金中的8.3万元占为己有,另外3.7万元被张某某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和张某某为支付村民“回扣”“感谢费”以及供个人使用,以虚增项目工程量的方式从“峡山口道路硬化项目”中套取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262319元;将已由村民个人集资修建的道路以"2015年水口村道路硬化项目”的名义套取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91425元;将已由村民个人集资修建的道路以“牛角塘道路硬化项目”的名义套取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198032元;以虚增项目工程量的方式在“村部建设项目”中套取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82316元;以虚增项目工程量的方式在“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中套取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60000元。以上所套取的694392元财政资金,除用于村民争取项目资金的“回扣”、“感谢费”等共计227408.23元外,剩余的466983.77元(其中135712.87元未实际支付,系未遂)则被张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私分或由张某某个人占为己有,其具体去向如下:
1、2013年下半年,曾某乙以个人身份牵头组织,以群众集资、朋友筹资和曾某乙个人出资等方式,对水口村水口中心桥至水口湾大屋至曾某甲、曾某乙家全长361米的村道进行硬化,该路段由张某某个人承包实施硬化。2013年施工完成后,曾某乙个人与张某某结清了工程款。
2014年6月,张某某任村主任后,水口村支村两委决定硬化水口村水口湾大屋至**村道(以下简称“峡山口道路硬化项目”),由张某某个人承包施工。在得知水口村村支两委决定实施峡山口道路硬化项目后,曾某乙向曾某甲、张某某提出,由曾某乙以水口村修路为名向上级争取财政资金,以“补偿”他在2013年筹资硬化的水口中心桥至水口湾大屋至曾某甲家的道路的名义将所争取的资金给曾某乙,张某某、曾某甲个人表示同意。
后曾某乙为水口村从上级争取了共计130000元财政项目资金。
在水口湾大屋至**路段申报报项目中,张某某、曾某甲等人擅自将水口湾大屋至**路段与2013年曾某乙个人出资硬化的道路等一并进行了申报,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虚报262319元。并通过湘乡市交通局的验收。
2015年2月、2016年2月,湘乡市交通局分两次将110000元道路指标款支付至李训清的个人账户。张某某分3次将其中的63000元给了曾某乙,余下的37000元被张某某占有。
2015年1月,湘潭市交通局将曾某乙争取的20000元财政项目资金下拨,当年2月,张某某以峡山口道路硬化项目报账领取该笔资金后将该20000元给了曾某乙。曾某乙将上述个人所得的共计8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综上,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利用曾某甲、张某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增项目成本的方式骗取的财政资金130000元并非法占有,其中曾某乙个人分得83000元,张某某占有37000元。
2、2015年2月12日,张某某与曾某甲报账了峡山口道路硬化项目资金后,张某某、曾某甲在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各分得10000元现金。
2016年2月6日,张某某与曾某甲报账了大子冲项目、村部建设项目、文化广场项目资金后,张某某、曾某甲在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各分得30000元现金。
2020年4月27日,曾某甲将上述个人所得的40000元退缴至湘乡市监察委员会。
综上,曾某甲、张某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骗取的财政资金80000元,其中曾某甲个人分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顺清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身为湘乡市月山镇**口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曾某乙与曾某甲、张某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两名被告人均涉嫌贪污犯罪,应当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现在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湘乡市监察委扣押了曾某甲非法所得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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