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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甲擅自将拾得的曾某乙遗失的A2驾驶证上的照片撕掉,再将其本人的照片粘贴至曾某乙的驾驶证上,之后一直存放于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遇有交警检查时,拿出应付检查,逃避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明知其准驾不符,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高速行驶,22时许,在新邵西高速收费站接受高速交警新邵大队民警检查时,向交警出示变造后的曾某乙A2驾驶证,被当场查获,高速交警新邵大队当场扣押了其驾驶的车辆及变造的驾驶证。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曾某甲收到电话通知后,随即到新邵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变造驾驶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

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逃避检查,采用拼接头像的方法变造他人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曾某甲变造的驾驶证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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