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05251964********,汉族,小学,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开始,每天晚上10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曾某祥、吴某彬、蒋某建(均已判决)三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一自建房的8楼、11楼、12楼的房内轮换地点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并于2020年2月份开始,以每晚人民币200元雇佣被告人曾某某为赌场放哨。2020年3月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曾某祥、吴某彬、蒋某建、曾某鹏、李某海及九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8910元。经查,该赌场参赌人数为十几人,每盘参赌板面赌资为100元至500元不等,曾某某共为该赌场放哨10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
2020年8月22日,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放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少兵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碟1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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