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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淯蓓与中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淯蓓,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边磊。
  本院受理原告曾淯蓓与被告中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淯蓓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曾淯蓓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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