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玲,女,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翰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
第三人:张玉彬,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XXX号金色名郡6-1601。()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淼,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赵集路。
委托代理人:何玮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玲诉被告上海翰沃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彬、张淼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曾玲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玲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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