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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秀英与陈志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秀英,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才,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曾秀英与被告陈志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志才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陈志才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志才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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