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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印,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绿某公司”)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8,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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