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印,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绿某公司”)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8,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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