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纯与恽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纯,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恽惠忠,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曾纯诉被告恽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恽惠忠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8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21.8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本金21.85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1.8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本金,但被告拒不履行,现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恽惠忠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本金21.85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1.8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本金,但被告拒不履行,现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手机转账截屏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恽惠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恽惠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纯借款本金21.8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曾纯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7.50元,由被告恽惠忠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恽惠忠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恽惠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戴  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