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艳,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曾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9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曾艳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处理好双方之间纠纷为由,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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