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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铮、赵刚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高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铮,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刚,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曾敏,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援农,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罗重梅,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耀,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杜鹃艳,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鸿,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诚,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浩,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洁,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金娣,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十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兰高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庄伯生,主任。
  原告曾铮、赵刚、曾敏、曹援农、罗重梅、吴耀、杜鹃艳、金鸿、李诚、李浩、沈洁、刘金娣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兰高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刚、曹援农、沈洁及原告曾铮、赵刚、曾敏、曹援农、罗重梅、吴耀、杜鹃艳、金鸿、李诚、李浩、沈洁、刘金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兰高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庄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铮、赵刚、曾敏、曹援农、罗重梅、吴耀、杜鹃艳、金鸿、李诚、李浩、沈洁、刘金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拆除擅自在兰高小区靠东方路出入口安装的停车道闸装置,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为原告机动车通行提供便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众原告分别系与被告相邻的金龙东苑、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包括原告在内的金龙东苑、金龙花园两小区业主的机动车从各自小区成立后一直从各自小区的通道通行至无名路(小区出入口)左转后直接进入东方路。2017年7月1日,被告在权属不明的无名路与东方路叉口即原被告小区门卫室处擅自安装了机动车通行道闸装置,并在该道闸旁张贴告示明确该出入口不再为包括原告在内的金龙东苑、金龙花园小区业主车辆通行提供便利。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权属不明的道路口增设道闸装置,禁止原告机动车通行,改变了历史状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权。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向当地居委会求助,但无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兰高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其小区系老小区,原管理不够严格,另考虑原告所在小区与兰高小区系邻居,故同意原告所处的两个小区业主的机动车可从讼争道闸自由出入。后为了加强被告小区的车辆管理,杜绝外来车辆乱停车现象,提高公共安全意识,2017年7月1日,被告在物业管理单位要求下在其小区区域范围内的无名路与东方路叉口即兰高小区大门门卫室处安装了机动车通行道闸。因安装道闸的位置属于兰高小区的区域范围,原告所在的金龙花园、金龙东苑小区均有正门供机动车出入,原告从其所在小区的边门(消防通道)进入讼争道闸出入,仅系图方便。因被告安装的道闸不影响原告的机动车正常通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铮、赵刚、曾敏、曹援农、罗重梅、吴耀、杜鹃艳、金鸿、李诚、李浩、沈洁、刘金娣分别是浦东新区金龙东苑、金龙花园小区的业主。金龙东苑、金龙花园两小区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兰高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属的兰高小区相邻,相邻方分别以围墙相隔,金龙东苑、金龙花园两小区紧邻被告小区围墙处开设边门,各自边门平时关闭,但该两小区业主可凭各自小区的门禁卡自由出入,非小区业主不能出入。原金龙东苑、金龙花园两小区业主的机动车自各自小区成立后可从与被告小区相邻的边门处进入被告小区区域范围内的无名路后直接进入东方路。2017年7月1日,被告在其小区无名路与东方路叉口即原被告小区门卫室处安装了机动车通行道闸装置,并张贴告知书,内容:由于小区道闸系统正式启用,为便于小区车辆有序进出,经业委会成员讨论后决定本小区大门将于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对浦建路365弄(金龙东苑)、东方路1523弄(金龙花园)车辆进行开放。原、被告由此产生矛盾,经当地相关部门调解未果,遂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523弄即金龙花园小区设有其小区业主车辆出入东方路的通道;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365弄即金龙东苑小区设有其小区业主车辆出入浦建路的通道。
  审理中,本院依法联系了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房办工作人员王功成,其称兰高小区南侧与金龙东苑、金龙花园小区北侧相邻,相邻方由属金龙东苑、金龙花园围墙相隔,围墙中开设了边门。兰高小区在其小区无名路与东方路叉口安装道闸系为了便于管理小区车辆,根据被告小区地籍图,被告安装道闸的位置在其小区的范围之内。对此,被告对该联系笔录予以确认,原告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无名路在兰高小区范围内。另被告提供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地籍图一份以证明无名道路属于被告所属兰高小区范围内。对此,原告对上海市地籍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该地籍图不能证明道路属于被告。另在道路口有车辆出入口,故原告有权通行,且图纸上没有道闸装置,故道闸装置应予以拆除。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告知书、现场照片二份、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地籍图及本案与王功成联系笔录、勘验现场时拍摄的照片一组(17张)、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地籍图显示被告小区与金龙花园、金龙东苑小区相邻的无名路在被告小区的区域范围内,被告为加强小区车辆管理有权在无名路与东方路叉口安装机动车通行的道闸装置。且本院查明金龙花园小区设有其小区业主车辆出入东方路的通道,金龙东苑小区设有其小区业主车辆出入浦建路的通道,被告安装机动车通行道闸装置的行为对原告车辆正常通行没有造成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铮、赵刚、曾敏、曹援农、罗重梅、吴耀、杜鹃艳、金鸿、李诚、李浩、沈洁、刘金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铮、赵刚、曾敏、曹援农、罗重梅、吴耀、杜鹃艳、金鸿、李诚、李浩、沈洁、刘金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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