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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颖与陈玲玲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曾颖,女,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玲玲,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颖与被告陈玲玲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陈玲玲的委托委托代理人周时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600元;3、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被告新浪微博“爱生活_LING”上连续一周每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2019年4月25日,被告在其新浪微博“爱生活_LING”上发布其与原告丈夫王某某恋爱及交往的相关信息,同时@原告(新浪微博名:Parissa)及王某某的工作单位官微广发证券(新浪微博名:广发证券),引起广发证券大量员工关注。2019年6月13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通过其新浪微博私信功能,持续向原告的新浪微博发送大量骚扰短信,包括其与王某某交往的私密照片、裸体床照等,并用挑衅和威胁的语言向原告表示,2016年至今其长期与王某某保持男女关系,并一起生活。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造成原告在2019年6月底流产。2019年6月之后,原告与王某某分居。本案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其与王某某交往情况的文字及照片。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系王某某合法配偶,但其为了挑战原告的合法婚姻地位,为了达到挑衅及报复原告的目的,向原告持续、恶意发送其与王某某交往的低俗、大尺度亲密、侮辱性照片及文字的行为,是对原告作为王某某合法配偶人格尊严权的极大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玲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2016年初,被告经公司老板介绍与王某某相识后恋爱。王某某于当年11月与原告结婚的情况,被告当时完全不知情。直到2017年年初,被告才在其他渠道知晓了王某某已婚的事实。之后,王某某不断向被告承诺其会与原告离婚后与被告结婚。2016年相识至2019年6月期间,王某某与被告始终保持男女关系,王某某定期到上海与被告交往。2019年4月24日晚,被告因受与王某某感情纠纷的困扰,彻夜失眠,次日早上7点左右,在个人新浪微博上将其与王某某交往的经过进行了发布,但所言内容全部皆为事实,不存在虚构或捏造。十分钟后,原告自行将该微博删除,并未造成持续、广泛的影响。2019年6月期间,被告确实曾通过新浪微博的私信向原告发送过短信及照片,但短信内容及照片亦为事实,不存在任何虚构。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皆为受害者,并不存在被告恶意侵害原告人格尊严,对原告进行侵权的事实,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与案外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
  二、被告在新浪微博的微博名为“爱生活_LING”,原告在新浪微博的微博名为“parissa”。
  2019年4月25日7时34分,被告通过其个人新浪微博“爱生活_LING”发布一条动态,内容为“这么渣的一个人,我相信我应该是诸多受害者之一。一个渣男,自己品德恶劣,私生活混乱,在外开健身房之后健身房女员工因为肚子被教练搞大找上门。男主为广发证券固定收益部员工王某某@广发证券@chillforge贵司员工品行如此恶劣都不管管吗?@爱生活_LING:失眠,忽然觉得作为受害人应该把我的经历说出来。2016年初,我和你老公@chillforge开始交往@parissa。当时在单位聚会认识,当时的他和我说是单身,每隔一周就会从广州飞到上海看望我,大部分假期我们都是一起度过,清明节、五一、端午,直到下半年,我们开始经常吵架但是却一直在交往,直到2017年情人节,我满心期待地等着他的礼物,忽然同事告诉我他已经结婚了,剩下一个毫不知情的我。毕竟你看到的他朋友圈每个上海的定位都和我在一起,2016年11月下旬,12月他都来看我了。只是我不知道你们在11月下旬举办了婚礼,全世界都知道了,只有我被蒙在鼓里。配图是2017年一月他去美国给我带的礼物。到了2017年情人节,知道真相的我非常伤心。你老公在2017年三次答应我会离婚,最后都食言,我想他和我在一起的时间并不比你少,2018年四月清明节假期他陪我在日本,他一直给我承诺会离婚,让我帮他一起想办法。虽然他这个人是满口谎言,但是这个就是你老公。他说你是有名无实的老婆,是么?呵呵,祝你好运。”
  三、2019年6月12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通过新浪微博私信功能向原告陆续发送了大量短信及照片。照片内容包括被告与王某某聊天记录的截图、被告与王某某聊天发送的照片、被告与王某某的裸体照片、床照及其他亲密照片。短信内容包括:“没事了你继续跟王某某过吧”、“反正男人出轨你也无所谓”、“哈哈哈哈”、“这是谁老公”、“我放弃了,好好生活吧。他说他爱你”、“我答应王某某离开他了,祝你们幸福”“补一张”、“呵呵”等。
  四、原告对上述新浪微博私信内容进行了公证,产生公证费1,600元。另为本案起诉,原告支付了律师费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新浪微博截图、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电子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明知王某某系原告合法配偶的情况下,继续与王某某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显属不当,有悖于一般公序良俗。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将其与王某某交往经过公开发布于新浪微博中并@原告,还私信将其与王某某裸露身体、亲密的照片及聊天记录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地、大量地向原告私信发送,并配相应文字等,显然被告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告知原告其与王某某交往的事实,而更是在于对原告作为王某某合法配偶身份的挑衅、侮辱及威胁。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行已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侵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无不当。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酌情确定,要求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之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多次、持续地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权,确给原告造成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原告主张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至于具体赔偿数额,综合事发成因、侵权方式、行为后果等,酌情确定为2,000元。关于公证费1,600元,系原告为固定证据发生的实际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根据案件标的及难易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玲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颖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陈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被告陈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颖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原告曾颖负担1,300元,由被告陈玲玲负担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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