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风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冀0105民初4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风云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东高新华山街xxx号星辰花园北区XXX号房产。现该案已结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申请我院解除对其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东高新华山街xxx号星辰花园北区XXX号房产及担保金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曾风云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东高新华山街xxx号星辰花园北区XXX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侯建伟
书记员: 王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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