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等非访区走访,并在门前哄闹,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由信访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信访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据此可以对信访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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