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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懿颖,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
  原告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萍、陆懿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运费人民币34,103.90元、美元50元(按照2019年11月13日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货物代理运输协议书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国际货物海空运输代理,原告代理被告接洽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及有关方办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板、报关、进栈、装载飞机、签发空运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25日为结账日,结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运费。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自2018年11月起至12月,共有6笔空运货物代理运输的相关费用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原告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签订《国际海空运输出口货物代理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代办接洽承运人、配舱、装箱、进栈、报关等货运代理工作。货代协议中双方约定,每月25日为结账日,结清上月所产生所有运费,账期平均为45天。2018年11月、12月间,原告为被告代办了6笔货运业务,产生运输费用人民币34,103.90元。至约定账期届满,被告未支付前述运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物代理协议、运费发票、运输单证、往来业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银行业务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货运代理服务,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费用。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费34,103.90元。至于原告另外主张的运费美元50元,因并无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的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有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人民币34,103.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0元,由被告上海左香花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琪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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