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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弄***号***室。
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谭雄。
原告李伟与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课程费用6,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孩子华亦实在被告处上课程,于2014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运动宝贝会员合同,约定被告提供84节课程,价格为8,400元,合同到期日至2016年7月1日,共计20个月。同日,原告向被告付款8,400元。但被告在2015年3月10日突然停课,至2015年4月初关门停业至今。被告实际仅提供20节课程,应返还6,400元。鉴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初期间为5个月,按课程进度也只用支付2,100元课程费用,现只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课程费用6,300元。
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孩子华亦实在被告处上课程,于2014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运动宝贝会员合同,约定被告提供84节课程,价格为8,400元,合同到期日至2016年7月1日,共计20个月。同日,原告向被告付款8,400元。但被告在2015年3月突然停课,至2015年4月初关门停业至今。
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经工商登记设立。因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被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运动宝贝会员合同、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自2015年4月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课程合同义务,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15年4月关门停业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课程费用6,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唤后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伟课程费用人民币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
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士忠
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书记员: 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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