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义乌市乙羽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东区37幢3单元302室(自主申报)。
经营者:方乙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义乌市乙羽电子商务商行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义乌市乙羽电子商务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货款1,058,124.79元;2.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起诉人保证金2,000元;3.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利息(以1,060,124.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被起诉人张正平对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沪03破85号的民事裁定,受理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是债权实现程序即集体给付程序。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已被破产程序所吸收合并。因此,起诉人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给付,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义乌市乙羽电子商务商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