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朗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菊琴,女,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朗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菊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菊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方国华、徐孟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菊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方国华、徐孟华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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