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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某卫某某水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毛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某某卫某某水某某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1221ME3060851E。
法定代表人:卢信,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某某。

原告望某某卫某某水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望某某卫某某水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某卫某某水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望某某卫某某水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范桂秋

书记员: 周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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