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望某某与黄文才、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某某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黄文才.
张某

原告望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文才.
被告张某。
原告望某某与被告黄文才、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揭梦林,被告黄文才、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望某某主张利息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才、张某偿还原告望某某人民币1万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黄文才、张某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望某某主张利息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才、张某偿还原告望某某人民币1万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黄文才、张某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柴衷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