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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62********,汉族,专科文化,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安徽省望江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高士镇高新线行驶,当行驶至**街**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47mg/l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望江县高士镇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0mg/lOO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玉环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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