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一麟,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孙碧歆、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虹,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方进平,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方秀珍,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虹。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朱一麟所有;
二、被告方虹、方进平、方秀珍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原告朱一麟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登记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原告朱一麟承担25%,被告方虹、方进平、方秀珍承担75%);
三、原告朱一麟给付被告方虹、方进平、方秀珍房款及装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其中原告朱一麟应于过户当日给付被告方进平、方秀珍人民币XXXXXXX元,于上海市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就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向被告方虹支付房款及装修补偿款人民币XXXXXXX元,剩余钱款人民币100000元于被告方虹、方进平、方秀珍搬离上述房屋后七日内支付给被告方虹);
四、被告方虹、方进平、方秀珍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搬离上述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朱一麟,若逾期搬离,则按每月人民币10000元标准向原告朱一麟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84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徐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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