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东梅与陆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东梅,女,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莉莉,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朱东梅因与被上诉人陆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4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东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陆莉莉2018年9月18日打电话给我,告诉我有新的理财产品,有更多的利润,购买产品后三个月可以连本带息返还,但至今也未返还。
  被上诉人陆莉莉辩称,不同意朱东梅的上诉请求,朱东梅本人也知道系争钱款是进了公司,不是我本人私自占用的,而且我提供了钱进入公司账户的明细。
  朱东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莉莉偿还朱东梅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款项系朱东梅委托陆莉莉在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富邦贷”理财产品而支付的投资款。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已于2019年1月25日对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案外人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所涉款项与该公司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相关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法院依法驳回朱东梅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朱东梅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朱东梅在一审法院2019年7月26日的谈话笔录中表示,系争款项是投资款,不是借款。朱东梅在上诉状中又表述称,系争款项是其借给陆莉莉个人,与“富邦贷”无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朱东梅在审理中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联,并无不当。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目前朱东梅的起诉尚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东梅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朱东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蔺皓然

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王  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