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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丰林与上海卓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丰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勤,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丰林与被告上海卓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丰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朱丰林负担。

审判员:季  敏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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