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丽,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玲林。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告:中投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云奉。
被告:上海通则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
被告:李建新,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朱丽诉被告上海新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则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建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已立案但尚未开庭,为配合做好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防范发生重大风险,现将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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