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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云、陈桂萍等与张家凤、陈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丽云,女,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陈桂萍,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陈幼琪,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家凤,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翠玲,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丽云、陈桂萍、陈幼琪与被告张家凤、陈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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