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丽城,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拓模具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奇。
被申请人:黄春耀,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余志文,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申请人:黄明奇,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申请人:黄金国,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人朱丽城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拓模具钢材制品有限公司、黄春耀、余志文、黄明奇、黄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丽城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拓模具钢材制品有限公司、黄春耀、余志文、黄明奇、黄金国的银行存款3,1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丽城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丽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拓模具钢材制品有限公司、黄春耀、余志文、黄明奇、黄金国的银行存款3,1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朱丽城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丽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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