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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也华、陆秀军等与上海房业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也华,女,汉族,1951年12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陆秀军,男,汉族,1974年7月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陆雯慧,女,汉族,1999年10月3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陆秀勤,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毛文杰,男,汉族,1995年1月14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业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中,董事长。
  原告朱也华、陆秀军、陆雯慧、陆秀勤、毛文杰与被告上海房业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也华、陆秀军、陆雯慧、陆秀勤、毛文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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