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云龙,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朱倍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星,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朱云龙诉称,2017年8月3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人民币(下同)150万元,借期1个月。因被告至今仅归还部分本息,其余均未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星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朱云龙借款99万元及该款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袁星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周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