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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兵、周琳与方元青、张庆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朱亚兵,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周琳,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祥,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方元青,女,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反诉原告):张庆权,男,193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朱亚兵、周琳诉方元青、张庆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国元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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