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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楠与金财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案外人):朱亚楠,女,199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金财民,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倪彩虹,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勤,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爱国村里车桥28号。
  原告朱亚楠诉被告金财民,第三人倪彩虹、王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朱亚楠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亚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何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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