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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柏京,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79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72,82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予以执行。实际查封了被申请人朱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中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周某某名下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572,823.78元的冻结和相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葛  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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