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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亦华、朱辅华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亦华,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朱辅华,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区。
  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亦华、朱辅华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亦华、朱辅华称,两人系兄弟,与朱亦韫系同胞姐弟关系。朱亦韫配偶全某某已去世,因朱亦韫长期以来思维不清,需要他人照顾。现经司法鉴定并为法院依法判决朱亦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向法院申请指定两人为朱亦韫的共同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朱亦韫,女,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XXX弄XXX号。申请人朱亦华、朱辅华与朱亦韫系姐弟关系,朱亦韫与全某某(已去世)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朱某1(已去世)与张某某(已去世)系夫妻,婚后共生育朱亦韫、朱兴华、朱某2(已去世)、朱宜韫、朱辅华、朱亦华六位子女。2019年7月11日本院(2019)沪0109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朱亦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朱兴华、朱宜韫来院表示,家人经协商意见一致,同意两申请人共同担任朱亦韫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朱亦韫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朱亦韫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本人无子女,兄弟姐妹经协商意见一致,同意由两申请共同担任朱亦韫的监护人。现两申请人申请共同担任朱亦韫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望朱亦华、朱辅华在担任朱亦韫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朱亦华、朱辅华为朱亦韫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钱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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