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亦炜,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炳,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亦炜与被告吴永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亦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等额本息还款,借期1年,月利率3%。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300,000元,收取60,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至今本息未付。
被告吴永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20日,原告转账给被告30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期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月利率3%。被告应于每月19日前支付当月本息,并于2018年4月19日前还清所有本息及违约金等。如被告逾期还款,应按当月应还本息的30%支付违约金。并注明:如借款人2017年12月1日提前还清,则退还60,000元至借款人,如逾期以上条款作废。同时,被告出具借据及收据。原告表示,借款当日,被告将6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给原告,故现按240,000元主张本金。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明细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现按实际借款金额主张本金,并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相关的民事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永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朱亦炜借款240,000元;
二、被告吴永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朱亦炜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吴永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施鲁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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