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仲华,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刚,董事长。
被告: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刚,总经理。
被告: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刚。
以上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仲华与被告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仲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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