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企成,女,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丽,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朱企成诉被告魏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魏小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地在河南省栾川县,但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XXX号XXX栋XXX单元XXX楼XXX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魏小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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