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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与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杨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伟,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婉平,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伟诉被告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杨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送达被告杨婉平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杨婉平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被告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朱伟承担。事实与理由:朱伟与杨婉平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7月21日,朱伟、李婉平作为乙方,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暂定总价人民币406,000元。2004年2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确认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23.46平方米,总价366,531元。2004年12月1日,青浦法院受理了朱伟诉杨婉平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系争房屋权益归朱伟所有,青浦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出具(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后朱伟要求杨婉平协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杨婉平不愿配合,故原告诉诸本院。
  被告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房款调整为366,531元,已付清,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杨婉平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初始产权于2004年1月15日核准登记至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2003年7月21日,朱伟、杨婉平作为乙方,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价暂定406,000元;2004年1月31日交房;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04年1月18日,朱伟杨婉平支付上海青浦云湖房地开发有限公司39,581元(含住建配套费34,569元、维修基金3,210元等费用)。2004年2月13日,朱伟、杨婉平与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订《房屋交接书》,确认总房价款为366,531元(不含配套费)。同日,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朱伟、杨婉平开具发票1份,确认收到房款366,531元。
  2004年12月1日,本院受理了朱伟诉杨婉平离婚纠纷一案。2004年12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朱伟与杨婉平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系争房屋权益归朱伟所有,相关贷款由朱伟归还,杨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为此出具(2004)青民一(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该调解书已生效。
  另查明,2010年9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朱伟提供的预售合同、民事调解书、收据、发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企业名称变更预告核准通知书,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核实后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朱伟与杨婉平已付清房款,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应协助办理手续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朱伟和杨婉平名下。朱伟与杨婉平约定将系争房屋权益由朱伟享有,并经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杨婉平应协助朱伟办理手续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朱伟名下。朱伟自愿承担过户税费,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身权益,于法于悖,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朱伟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杨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明启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伟、被告杨婉平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朱伟、被告杨婉平名下,相关税费由原告朱伟承担;
  二、被告杨婉平应于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朱伟、被告杨婉平名下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伟办理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朱伟名下,相关税费由原告朱伟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连华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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