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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军与常健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伟军,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健,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甘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立新堰基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赵拥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朱伟军与被告常健、第三人上海甘南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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