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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清、李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伟岗,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艾东村徐家宅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伟清,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李莺,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陆伟岗与被申请人朱伟清、李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79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锦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申请人陆伟岗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伟清、李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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