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伟黎,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洪水,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徐梅仙,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毅,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朱伟黎与被告郑洪水、徐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黎称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故申请撤诉,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伟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伟黎负担。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杜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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