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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海与吴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传海,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忠,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佳雄,男,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传海与被告吴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朱传海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传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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