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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耀与上海艳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秀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传耀,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艳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蕾。
  被告:赵秀江,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王声生,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传耀诉被告上海艳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秀江、王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传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传耀负担。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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