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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何美与王耀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何美,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昌,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娣(系被告王耀昌之母),住同被告王耀昌。
  原告朱何美诉被告王耀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何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售房款人民币7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7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售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7日,原、被告合资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各半。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共同将房屋以3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李国兴、李思文父子,截至2016年11月18日,李国兴先后分五次付清房款给被告,上述房屋已登记在李思文名下。因房屋系原、被告合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双方各半所有,故所收房款应双方各半享有,但被告迟迟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确认,需支付原告房款115万元,现尚有74万元未支付。
  被告王耀昌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耀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何美售房款74万元;
  二、被告王耀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何美利息(以7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售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被告王耀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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